最近,情妇反腐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在百度百科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词条。它的出现源于一个统计数据:95%的贪官有情妇。对它的评价在官方看是“很不靠谱”,反腐哪能就靠情妇;在民间却带上了反讽和义愤的色彩,觉得干部们腐败得厉害,而且反腐已经黔驴技穷,只有靠情妇才能稍有推进。
干部腐败究竟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一般人还真是不了解,只能猜测。最致命的一种分析来自吴思的“潜规则”,按照他对帝制时代的吏治的分析,腐败完全是制度性的,整个体制都按照腐败的潜规则运转,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贪官是常态,清官只是少数异类,往往处境都很尴尬,几乎难以维持自身的生存,更不要说有所作为了。现在虽然不是帝制了,但是也常常听说某人因为不想腐败就很难跟周围的同事搞好关系很难做人的例子,在发生这种状况的地方,腐败也就快成为制度性的运行规则了吧。
虽然有不少腐败干部的确是被情妇揭发出来的,只靠情妇来反腐显然没什么效率,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虽然95%的贪官有情妇,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双方是互相维护利益共享的,情妇能反腐揭发的连1%都到不了,如何能够完成反腐的重任?再说,那5%没有情妇的贪官怎么办?所以反腐还是要靠上边的决心,正式的纪检督察机构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现在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又多了一个新的监督渠道,就是网络监督)。
情妇反腐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尤其西方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官员的私生活与他任职资格的关系,当然这类问题仅仅存在于除了私生活错误没有其他贪腐犯罪的官员当中。在西方,官员有情妇常常惹争议(如克林顿),但是并不一定影响他任职的资格(如贝卢斯科尼)。而西方记者注意到,在薄熙来案的罪行一栏,乱搞女人是其中的一条,这就引发对官员私生活在中国官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上究竟占什么位置、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绝大多数人都会结婚,绝大多数官员都是已婚者,如何处置婚外性关系即情妇(二奶、小三)的问题就成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刑法中有一款罪名叫做“流氓罪”,这个罪名惩罚的实际上是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这是针对一般公民的,对干部还有行政处分。1997年修改刑法时,流氓罪被取消,此后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不再入罪,而对干部婚外性行为的行政处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就逐步废止了。婚外性行为仍旧是道德错误,是违反婚姻忠诚承诺的,但是法律部门和行政部门都不再据此给予处罚了。
2000年修改婚姻法时,对于婚外性关系的处置问题引起很大争议,因为一般公民中婚外性行为大量发生,官员包养情妇的浪潮也愈演愈烈。当时有一种意见主张恢复通奸法,用刑法制裁婚外性关系,但是这种意见受到强烈抵制。因为通奸法属于原始的严刑峻法,而且由于社会学统计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有个法不责众的问题,即使设立通奸法,真正能够受到惩处的在技术上(监狱设施,侦讯取证,审讯判罪等)也不可能实现对占婚姻人口40%的人员的实际制裁。
总之,目前我国对于普通公民和官员的婚外性行为一般只采取道德谴责的办法,既不会做法律处置,也一般不会给行政处分。只是在传统中国文化当中,有一个官员应当成为道德楷模的传统(汉代“举孝廉”),这点与西方文化是不同的,他们一般会认为官员的任职资格与私人道德没有太大关系,官员也不必成为公民的道德楷模,而在中国,一般民众对官员的私生活道德期望比较高。在这种道德氛围中,官员则分为两类,一类自己用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一类则由于意志薄弱,会在犯包养情妇这类道德错误的同时变成伪君子和两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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